某市司法局原科员金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金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办公室科员期间,利用负责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固定资产处置凭证、虚增办公用品采购价款等方式,侵吞改制过程中隐匿的国有资金共计3.2万元。其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债务及日常消费。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开展司法系统专项审计时发现该局账目异常,遂对金某立案审查。经查证,金某在单位改制过程中故意隐瞒3项资产处置收入,通过虚假报账手段将款项据为己有。案发后,金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某市司法局在资产清算中出现重大遗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审理过程
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金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金某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司法执法人员须严守改制工作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司法系统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