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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基层人员余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余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工作组副组长职务时,利用审核资产处置方案的便利,先后收受三家改制企业负责人赠送的现金共计12.5万元及贵重礼品若干。其将所收财物存放于个人办公桌抽屉及亲戚处,未按规定上交组织。2022年1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余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遂将其涉嫌贪污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余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8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国有资产处置过程出现重大漏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7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一审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余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行为。

分类:贪污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