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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原副组长郑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0年期间,郑某在担任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副组长职务时,利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资产价值等方式,侵吞改制企业隐匿的国有资产。其以亲属名义购置房产、投资理财等途径转移赃款,涉案金额达12万元。纪委监委在调查某县国企改制相关问题时,发现郑某存在异常财产变动线索,经审计确认其贪污事实。郑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某省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破坏国企改革秩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贪污事实,郑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郑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过程中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分类:贪污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