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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局改制隐匿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胡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局分管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改制资产处置支出、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侵吞单位改制资金共计15万元。其将部分款项通过亲属账户转至境外投资,并以虚假发票报销形式掩盖资金流向。2022年4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局改制期间账目异常,经审计锁定胡某涉嫌贪污线索。胡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剩余7万元赃款仍无法追回。案件造成某市交通局改制资产损失逾200万元,严重扰乱工程建设领域国有资产处置秩序。

审理过程

经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胡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国有资本安全。

分类:贪污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