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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局长肖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肖某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土地出让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地质勘探项目、伪造招投标文件等手段,侵吞集体土地补偿款共计320万元。其与下属工作人员共谋,将本应上缴国库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以‘办公经费’名义私分,部分赃款用于个人奢侈消费,部分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该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土地出让资金异常流动,经线索移交至纪检监察机关,肖某被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其长期通过‘影子股东’方式掩盖赃款来源,最终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该行为导致某县近三年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超500万元,严重损害国有财产安全,引发群众对基层土地管理乱象的强烈反映。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并公开审理,采纳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于2023年12月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肖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违法所得32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自然资源管理领域权力寻租风险,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国有财产管理底线,维护土地出让市场公平秩序。

分类:贪污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