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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苏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苏某利用其担任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案件执行款分配方案的方式,伙同部分干警将法院依法扣押的涉案企业资产共计280万元,以‘办案补贴’名义私分。其犯罪手段包括篡改财务凭证、虚构司法拍卖程序、伪造司法鉴定报告,通过违规设立小金库暗中分配国有资产。案发后,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法院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经审计确认苏某等人存在重大贪腐嫌疑。苏某在初审阶段拒不认罪,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交代剩余13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及投资理财产品。该行为导致多起重大案件执行受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司法公信力严重受损。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后启动初审程序,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调查。2022年检察机关以私分国有资产罪提起公诉,2023年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结果

苏某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获刑三年至六年不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司法系统内部监管缺失问题,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廉洁性。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