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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原处长曾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曾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监管处负责人时,利用审核金融机构贷款资质的职务便利,接受三家民营银行负责人给予的现金贿赂共计286万元。其将收受的礼金通过亲属账户进行资金拆分,部分用于购买高档房产,部分用于境外旅游消费。2023年5月,某市金融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清查国有资产时发现曾某个人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经审计确认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遂移送检察机关侦查。曾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还赃款150万元,对部分受贿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款项为行业惯例交际费。案件造成某市金融监管系统公信力受损,导致2起重大贷款风险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达43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贪污罪,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曾某犯贪污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以行业惯例为由的权钱交易行为。

分类:贪污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