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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处长余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0年至2022年期间,余某利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处副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环保项目验收报告、虚增工程量等方式,骗取中央环保专项补助资金共计15万元。其先后以亲属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将涉案款项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及奢侈品消费。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下属某县环保项目资金异常流动,经线索移交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余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8万元,但剩余7万元赃款已挥霍殆尽。该行为导致某县3个重点治污项目资金被挪用,造成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停滞,直接经济损失达230万元。案发后,某省生态环境局对涉案项目进行重新评估,部分区域出现污染物超标现象。

审理过程

某省监察委员会于2023年4月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公开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追缴剩余违法所得7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监管部门人员必须严守资金管理底线,防止环保专项资金被非法侵占。

分类:贪污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