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项目中何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何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工作组成员时,利用负责资产清查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资产价值等方式,侵吞改制企业未分配资产。其在未履行审批程序情况下,将本应用于职工安置的3.8万元专项经费据为己有,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2年5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国企改制资产处置异常,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审计确认何某存在贪污行为,其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面前承认犯罪事实,但仅退赔1.2万元,剩余2.6万元藏匿于境外账户。该行为导致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无法落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元,引发职工集体信访事件,严重损害国企改制工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某省监察委于2022年7月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一审法院于2023年1月以贪污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何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其非法所得3.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国企改制人员需严守职责边界,强化对改制资产处置的监督机制,防止监守自盗损害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