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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处级干部余某贪污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余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污染治理处处长职务时,利用负责环保专项资金审核的便利,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报告、虚增工程量等方式,侵吞某市污水处理工程专项拨款共计12.5万元。其将赃款转入个人控制的多个账户,用于购置 luxury 车辆及投资理财产品。2021年10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局下属单位违规操作案件时,发现余某涉嫌贪污,遂将其问题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经司法审计确认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余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再审过程中,余某家属主动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并出具悔过书。该行为造成环保项目资金流失,导致3个重点流域治理工程延期实施,直接经济损失达80余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原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余某提起上诉。某省高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审理期间调取新证据并重新鉴定,最终认定余某构成贪污罪。

判决结果

余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再审判决彰显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零容忍态度,警示公职人员须恪守廉洁底线。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