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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改制隐匿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于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时,利用负责国企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增改制补偿费用等方式,隐匿国有金融资产共计12万元。其将改制过程中获取的20万元差额资金,转入个人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奢侈品。2021年巡视巡察发现某市金融系统资产异动线索后,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于某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8万元。经审计确认,其隐匿资产导致国有金融资本流失达15万元,严重破坏金融监管秩序。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未退清全部赃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移交后,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通过调取改制档案、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完成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于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未退清的3万元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须严守改制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彰显司法对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分类:贪污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