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杨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杨某利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厅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环保项目验收材料、虚增工程款等方式,侵吞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共计150万元。其通过亲属代持手段将赃款投入某市房地产市场购置房产,并用赃款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5月,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初步核查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杨某在初查阶段拒不配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80万元,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涉案资金导致多个环保项目因资金短缺无法按期推进,造成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延误损失约300万元。案发后,相关部门对其任职期间的其他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展开延伸调查。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审理,审查全部证据材料并听取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杨某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其未退缴的70万元赃款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特别是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监管需强化闭环管理,防止权力寻租破坏环境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