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教育系统原处级干部曾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曾某在担任某市教育局财务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单位改制资产清查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增改制支出等方式,将本应上缴国库的国有资产28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将资金转入亲友控制的空壳公司账户,用于购置房产和奢侈品。2022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开展教育系统专项审计时发现其账户异常,经立案调查确认曾某贪污事实。曾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二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过程。该行为导致某市第三中学改制资金缺口达120万元,严重损害教育系统公信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十年。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提起抗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调取补充证据,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曾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事业单位人员在改制过程中必须规范财务操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彰显司法对职务犯罪的零容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