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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银保监局处级干部梁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梁某在担任某市银保监局监管一处处长期间,利用审批金融企业资质的职务便利,与下属合谋通过虚构监管项目、虚增检查费用等方式,将本应上缴国库的国有资产320万元转入单位小金库。该资金以‘工作补贴’名义私分给20名处室人员,每人非法获得15万元,剩余部分用于支付个人宴请及奢侈品消费。2023年8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金融企业违规经营案时发现梁某等人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梁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部分赃款,但仍有80万元未退还。其行为导致国家财产重大损失,严重破坏金融监管秩序。

审理过程

2023年9月立案调查,1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梁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侵吞的320万元国有资产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维护金融监管领域廉洁性。

分类:贪污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