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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局长郭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郭某利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增办公支出等方式,伙同其他班子成员将单位承揽的税收征管专项经费共计120万元私分。该资金本应用于税务信息化建设,但被郭某等人以绩效奖励名义分配给个人及特定关系人。2022年群众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专项调查,发现郭某等人长期通过虚构项目、虚开发票等手段隐匿资金去向。郭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但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并交代剩余赃款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该案导致该省税务系统多个项目因资金短缺未能推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8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线索初核,由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因证据链不完整启动再审程序,经法院审理形成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郭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税务系统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吞国有资产,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分类:贪污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