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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原财务科长李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李某利用担任某市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财务科长职务之便,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伪造账目、虚增改制成本等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其采用隐匿企业改制资产、虚报职工安置费用等手段,先后分七次将250万元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3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核查国企改制档案时发现资产处置数据异常,随即启动调查程序。李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但二审期间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80万元。该案导致该市国有企业改制资产损失达230万元,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安全,引发职工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历时9个月完成证据收集,经一审法院审理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李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涉案剩余赃款17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改制期间财务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职务廉洁性,强化巡视巡察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作用。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