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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科员徐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徐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下属事业单位环保监测站科员时,利用负责环保项目资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增项目支出的方式,侵吞单位拨付的环保监测设备采购专项经费共计12.5万元。其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奢侈品,案发前未予退赔。2023年3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单位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拒不退赃。该案造成公共财政资金重大损失,严重破坏环保系统廉洁形象,引发群众对政府监管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同年7月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9月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认定徐某贪污行为属实。

判决结果

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规范改制期间资金使用程序,杜绝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行为。

分类:贪污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