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陆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陆某利用其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厅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环保项目资金需求、伪造招投标文件等方式,套取国有专项资金共计120万元。该资金实际用于违规发放福利及个人消费,其本人分得40万元,剩余资金通过虚列支出手段分配给厅内其他工作人员。2022年,纪委监委在核查某环保工程资金流向时发现异常线索,启动专项调查。陆某在初审阶段拒绝配合,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交代违法事实,退缴全部赃款并提供关键证据。该案导致某省生态环境厅国有资产流失,造成公共环保项目资金缺口达8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经审计确认,涉案资金来源不明且未用于法定职责范围,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陆某虽认罪悔罪,但作为厅级干部,其犯罪行为对国家生态环境治理造成恶劣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再审程序启动后,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结合新发现的财务凭证及证人证言,最终认定陆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吞国有资产,再审程序的完善有助于纠正司法偏差,维护法律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