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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工作人员蒋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蒋某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审批科科员时,利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审核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王某给予的好处费。具体手段为在土地出让协议签订前后,通过虚构地质勘探费用、隐瞒土地补偿标准等方式,将本应上缴国库的15万元款项据为己有。赃款被蒋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奢侈品,其中8万元通过现金方式直接收取,7万元通过虚假报销凭证套取。2023年3月,该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土地出让资金流向异常,随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蒋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拒不退缴全部赃款。案件造成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流失15万元,导致相关建设项目资金缺口,影响政府财政收入及公共资源配置公平性。

审理过程

某县监委对蒋某涉嫌贪污案立案调查,经初核、立案、讯问等程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蒋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其退缴赃款6万元,剩余9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基层人员需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行为,维护土地出让市场公平秩序。

分类:贪污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