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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企改制隐匿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林某在某市机械制造公司改制期间,利用担任财务科科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改制资产清单、虚增职工安置费用等方式,隐瞒公司国有资产价值约150万元。其将隐匿的资产收益转入个人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部分资金用于购置房产及奢侈品,部分通过亲属转移至境外账户。2023年1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公司改制资产申报异常,经调查锁定林某涉嫌贪污。林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面前承认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该案因原审未充分核查改制档案真实性,经检察机关抗诉后启动再审程序。林某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破坏国企改革秩序,造成改制企业后续经营困难。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审计部门移送检察机关,经初查后立案侦查,侦查阶段发现关键证据后移送审查起诉,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退缴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期间须强化财务监督,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彰显再审程序纠正冤假错案的司法价值。

分类:贪污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