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原处长潘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潘某利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文件、虚增采购项目预算等方式,伙同下属虚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32个工程项目中,潘某以'技术服务费'名义骗取财政资金共计286万元,其中153万元存入个人控制的境外账户用于投资理财,其余款项通过亲属账户分散转移。2024年4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政府采购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确认潘某存在重大贪污嫌疑。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退还赃款120万元,并对剩余赃款作出退缴承诺。其行为导致国家财政资金严重流失,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后上级检察机关提请再审,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最终认定潘某贪污事实成立并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其退缴的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采购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防止权力寻租破坏公共资源分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