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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局原处长刘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刘某利用担任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处处长职务便利,在市政道路改造项目中通过虚报工程量、伪造验收单等方式,套取财政拨款280万元。其与承包商串通,将骗取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及挥霍。2023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在调查工程招投标问题时发现刘某异常财产情况,启动初核并立案调查。刘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国家基建资金严重流失,造成工程项目成本虚高约120万元,严重损害国有企业利益。案发后,涉案工程停建整顿3个月,直接经济损失达35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贪污事实,刘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退缴的15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剩余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国企管理人员利用工程管理职权虚报冒领的违法本质,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