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司法局原科员宋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宋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科科员时,利用负责案件罚没款管理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报支出等方式侵吞涉案单位罚没收入。其先后多次将应上交国库的300余万元罚没款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用于偿还高利贷及购置豪车房产。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司法局财务异常,经线索移交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宋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赃款去向,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仅退缴赃款120万元。该行为导致国家财政损失280万元,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引发群众对执法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8月以贪污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十年,检察机关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于2024年1月开庭审理后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宋某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拒不退缴大部分赃款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执法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利用职权侵吞公共财产行为,维护司法廉洁性与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