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交通厅原厅长李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李某利用担任某省交通厅厅长职务便利,在审批重大交通基建项目过程中,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虚增项目开支等方式侵吞财政拨款。其主导的某高速公路扩建项目中,指使下属虚构3个施工标段,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名义签订虚假合同,累计套取专项建设资金15.8万元。赃款主要用于其名下位于某市的别墅装修及境外投资。2022年,纪委监委在调查该省交通系统腐败窝案时,发现李某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审计锁定其贪污事实。李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主动退赃12万元,并交代了部分赃款藏匿路径。该行为导致多个工程项目因资金挪用出现施工延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严重损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质量。李某的犯罪手段具有典型性,其通过系统性伪造材料掩盖侵吞行为,形成完整的资金闭环。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法院于2021年以贪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再审程序因发现关键证据未被充分采信而启动,经补充侦查后重新审理
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于2023年判决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省部级干部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揭露了工程建设领域通过虚假材料侵吞公款的新型腐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