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建局原局长袁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袁某在担任某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时,利用分管市政工程改制工作的便利,通过虚构工程合同、伪造资产评估报告等方式,侵吞某市城建集团改制资产处置款。其指使下属将价值300万元的国有资产以虚假交易形式转移至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其中200万元用于购买境外房产,其余资金通过洗钱渠道转入他人账户。2022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收到群众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袁某在改制过程中隐瞒6项资产转移行为,涉案金额达280万元。袁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某市国有资本严重流失,破坏工程建设领域正常监管秩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20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袁某提出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维持贪污罪原判刑罚。
判决结果
袁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退缴的20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没收,剩余80万元赃款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改制程序,杜绝侵吞公共财产行为,维护国有资本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