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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局长宋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宋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期间,利用负责税收征管及政策制定的职权,通过虚开发票套取财政补贴、伪造税务稽查报告为关联企业减免税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在春节、中秋等节日期间收受企业赠送的现金、贵重礼品等财物,累计金额达320万元,均未按规定上交组织。2024年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个人账户及关联企业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调取银行流水、税务档案等证据,确认宋某通过隐瞒收入、虚报支出等手段侵吞公款。案件查实后,宋某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退还剩余40万元。其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超百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公正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2024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依审计线索立案调查;同年8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1月法院一审公开审理,确认宋某贪污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以贪污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未退缴的40万元赃款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系统领导干部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利用职权侵吞公共财产,维护税收征管公正性。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