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税务系统厅级干部高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被告人高某原任某市税务局副局长,自2018年起利用职务便利,在税务稽查工作中通过伪造企业退税材料、虚增出口额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其在负责税收征管过程中,故意放任某进出口公司隐瞒应缴税款,通过篡改电子数据系统为该公司虚报退税金额达280万元,所得款项部分用于个人挥霍,部分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1年群众举报后,某市监委介入调查,发现高某长期通过私设'小金库'方式截留税收,累计涉案金额达300万元。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高某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但剩余100万元去向不明。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款重大流失,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公信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由群众举报线索启动,经某市监委初步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认定高某贪污罪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结合高某作为厅级干部的职务便利程度及涉案金额,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0条 二审程序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系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职业操守,防止利用税收监管权谋取私利,维护国家财政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