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原处长田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田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污染物监控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验收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检测报告、虚增工程量等方式,侵吞某企业环保治理专项资金。其犯罪手段表现为:篡改项目验收数据,以虚假票据套取财政拨款;利用职权为特定企业开绿灯,收受回扣;将赃款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账户。经审计发现,田某涉案金额达180万元,其中120万元用于个人高消费,60万元用于购置房产。2023年3月群众举报后,市纪委监委启动调查程序,发现田某存在隐瞒资金来源行为。田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再审过程中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该案导致某重点河流治理项目延期半年,造成生态环境修复成本增加200余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群众举报线索初核,转为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介入后,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完成侦查卷宗。案件经一审、二审后因证据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田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未退缴的10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生态环保领域权力运行需强化监督制约,防止监管者沦为被监管者利益输送工具,维护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