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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张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9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张某利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科办事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票据、虚增项目支出等方式,参与私分该单位承接的政策性贷款贴息资金。其与3名同事共谋,将应上缴国库的3.2万元国有资产以'业务招待费'名义私分,张某分得8000元。案件系某市纪委监委在开展金融领域专项审计时发现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张某等人存在违规行为。张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国家财政资金流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破坏金融监管系统廉洁形象。张某作为事业单位人员,长期在基层岗位负责资金审核,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反映出部分基层公职人员法治意识淡薄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审查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张某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张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刑法》第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必须严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筑牢廉洁自律防线,维护金融领域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贪污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