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汪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汪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资金审批的职务便利,与下属人员共谋将本应上缴国库的某环保科技公司专项补贴资金共计280万元,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违规分配至该厅职工账户。其中汪某个人分得60万元,其余资金用于发放虚假绩效奖金及违规接待支出。2022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汪某等人存在重大违纪违法线索,遂将其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移送司法机关。汪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犯罪事实,但一审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交新证据显示汪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且赃款已全部追回,最终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该案导致某省生态环境厅下属三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造成财政直接损失逾2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最终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汪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分国有财产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领导干部必须严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任何私分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