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生态环境局科级干部沈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沈某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基层项目科科员,负责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审核发放工作。其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报告、虚增工程量等方式,骗取财政拨付的环保专项资金共计15万元。赃款被沈某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账户,用于偿还信用卡债务及日常消费。案件在2023年7月由某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线索,经初核后立案调查。沈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并承认犯罪事实,但未如实交代全部资金去向。2023年11月,某县监察委员会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导致多个环保项目资金流失,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约120万元,延误当地污染防治工程进度。
审理过程
某县纪委监委依程序立案调查,经审计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沈某不服提出上诉,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沈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基层环保部门人员利用专项资金审核权实施贪污行为的危害性,警示需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与审计监督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