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组原处长韩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韩某在担任某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资产评估报告、虚增改制资产价值等方式,伙同该组其他成员将企业国有资产300余万元以补偿费名义私分。其中韩某个人分得120万元,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房产及奢侈品。2022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在查处该企业改制相关问题时发现其涉嫌违法,经立案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韩某在一审中虽承认私分行为,但拒不退赃,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其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查证,韩某等人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导致企业改制进程停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调查发现,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韩某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坚守法律底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破坏改革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