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于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于某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通过虚构项目、虚增合同金额等方式侵吞公款。其通过操控评标委员会成员,使关联企业以远低于市场价的报价中标,随后以'项目管理费'名义截留资金,累计非法占有国有财产达280万元。赃款通过他人账户分散转移至境外,部分用于购置奢侈品和高消费支出。2022年6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任职期间多个招投标项目资金流向异常,随即启动调查程序。于某起初对抗调查,后在证据面前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交代部分犯罪事实。案件造成多个市政工程因低价中标导致质量不达标,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约500万元。其行为严重破坏招投标公平性,引发行业信任危机。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某提出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退缴赃款依法予以没收,剩余赃款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招投标领域权力寻租危害,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