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财政局原科员周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周某在某县财政局担任采购科科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审批。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文件、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与关联企业合谋侵吞财政资金。经审计发现异常后,周某等人将300余万元公款以'项目咨询费'名义私分,部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买奢侈品。案发后周某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国家财政资金重大损失,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周某作为事业单位人员,长期在政府采购领域任职,其犯罪行为涉及多个招标项目,案情复杂且社会危害性较大。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查明事实,依法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周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政府采购领域需强化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