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财政局原局长程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程某在担任某省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审批政府采购资金的职务便利,与下属单位负责人共谋,通过虚增项目开支、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违规分配本应上缴国库的国有资产收益。该行为涉及金额共计4.2万元,赃款被用于支付单位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2022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县教育装备采购项目资金异常流动,经初核锁定程某为主要涉案人员。程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国家财产损失4.2万元,造成财政资金监管体系漏洞,影响政府采购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初核,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程某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集体贪腐行为侵蚀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