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税务局处级干部陆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陆某利用担任某县税务局基层税务所长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抵扣、隐瞒税款征收等方式侵吞公款。其在负责辖区企业税收核查工作中,伪造企业纳税申报材料,截留应缴税款共计3.2万元用于个人偿还债务。2023年1月,某县税务局内部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经群众举报线索核查,确认陆某存在贪污行为。陆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还赃款2万元,但剩余1.2万元仍用于个人消费。该行为造成国家税收损失3.2万元,严重损害税务部门公信力。案发后,陆某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关键证据,但因其侵吞行为性质恶劣,且未及时退还全部赃款,导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经进一步审理,确认其贪污事实成立。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群众举报引发再审程序。检察机关重新调取税务系统内部数据,经审计确认陆某贪污事实,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3.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需严守财经纪律,强化内部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导致国家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