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负责人苏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苏某在担任某省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负责推进企业改制工作。其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改制债务等方式,隐瞒企业资产真实价值,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共计520万元,其中30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房产,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巡视国企改革专项工作中发现苏某涉嫌违规操作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贪污事实。苏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部分细节作虚假陈述。该案导致某省铁路集团改制资产流失达67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革秩序,引发职工信访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同年8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2月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苏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涉案剩余赃款24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改制关键环节监督缺失风险,警示领导干部须严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防范改制过程中利益输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