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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局长唐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唐某于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税务系统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所属单位资产处置过程中故意隐匿国有资产收益。其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增支出等方式,将改制过程中应上缴国库的50万元资金非法占为己有。赃款被唐某用于购置房产及奢侈品,部分款项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2年税务系统内部审计发现其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因案件线索复杂转由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唐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20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损失50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原案由其他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证据链存在瑕疵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后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辩护人提出程序异议被驳回。

判决结果

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退缴的2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剩余30万元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系统公务员在改制过程中必须严守财经纪律,强化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制约机制。

分类:贪污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