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厅级干部董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董某利用担任某市国资委副主任职务便利,在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制定过程中,接受某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为其在资产处置环节提供帮助。通过虚增改制补偿费用、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董某侵吞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共计320万元,其中收受王某所送现金180万元及贵重礼品折合140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根据群众举报立案调查,发现董某长期将收受的礼金存入个人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部分资金通过亲属账户流转至境外。董某在调查初期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该案导致某省属国企在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引发社会对国企改革廉洁性的广泛关注。
审理过程
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4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5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6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董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刑法修正案(九)》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利用改革契机侵吞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