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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态环保领域虚报冒领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陆某利用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项目监管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虚增项目验收指标等方式,骗取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共计12.8万元。其在负责某湿地保护工程验收过程中,多次篡改项目进度报告,伪造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虚假验收文件,套取财政拨款用于个人偿还信用卡债务及日常消费。2023年6月,该县财政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数据,经纪委监委调查核实,确认陆某存在贪污行为。案发后陆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行为造成生态环保资金严重流失,导致3个重点治理项目进度滞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万元。陆某作为基层环保工作人员,本应守护绿水青山,却因贪欲触犯国法,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立案侦查,同年7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于2023年10月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陆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生态环保资金管理亟需完善监督机制。

分类:贪污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