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局长姚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姚某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国企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设改制项目、伪造资产评估报告等手段,侵吞某国企改制过程中隐匿的国有资产共计125万元。其将部分款项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剩余赃款用于购置房产及挥霍。2021年9月,巡视巡察发现该局改制财务数据异常后启动调查,姚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赔60万元并交代部分犯罪事实。经审计确认其家庭财产与收入存在重大差距,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损害政府公信力。姚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未退赔全部赃款,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达65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后由市监委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审以贪污罪起诉后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姚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未退赔的65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在改制过程中滥用职权隐匿资产的新型腐败形态,警示权力监督必须贯穿国企改革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