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原科员石某贪污案(改制隐匿类)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石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下属环境监测中心站副主任职务时,利用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便利,通过伪造改制文件、虚增职工安置费用等方式,侵吞单位改制资产共计320万元。其将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投资房地产,并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赃款至境外。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该单位资产核对异常后,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锁定石某在改制过程中隐匿的账外资金。经审计确认其贪污事实后,石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退赃且态度恶劣,但在二审期间主动交代部分赃款去向。该案导致某市生态环境局在改制中损失国有资产32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部门公信力,造成环境监测设备采购资金缺口,影响辖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移交纪委初查,经生态环境局内部审计确认犯罪事实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石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结合改制隐匿资产情节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生态环保系统公职人员须严守改制程序,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生态环境治理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