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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态环境局原科员韩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韩某利用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环保专项资金审核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材料、虚增工程量等方式,侵吞中央环保专项拨款共计12.5万元。其将贪污所得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奢侈品,案发前未进行任何财产登记。2022年10月,该县财政局在年度预算审计中发现环保资金异常流向,经线索移交至县监委调查。调查发现韩某多次通过篡改财务凭证、私设小金库等手段隐匿赃款,涉案金额达12.5万元。韩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导致国家环保专项资金损失12.5万元,造成基层环保项目推进受阻等不良影响。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被一审判决无罪,后因监察机关补充证据提起再审。检察机关审查后以贪污罪起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采纳全部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韩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系统公务员须严守财经纪律,强化专项资金监管机制,防范职务犯罪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侵蚀。

分类:贪污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