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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原局长余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余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供应商资质、伪造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将本应纳入财政专项拨款的5万元国有资产以‘项目补贴’名义私分给其亲属及下属。该资金来源于某市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专项经费,余某通过篡改财务凭证,将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后分发。2023年3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市财政局采购数据异常,随即启动调查程序。余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私分行为,但辩称金额较小且未造成实际损失。该行为导致政府采购流程失控,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侦查,经调取账目、询问证人,于2023年7月移送审查起诉。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认定余某职务行为违法,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余某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侵蚀公共资金安全。

分类:贪污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