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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局原局长高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高某在担任某省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工程造价、伪造审批文件等方式,侵吞某高速公路扩建项目专项补贴资金共计120万元。其中50万元以‘局机关福利基金’名义私分给分管副局长及下属12名科级干部,剩余70万元用于个人购置房产及偿还债务。2022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高某通过多次违规操作累计侵吞公共资金达180万元。经审计确认,其通过虚构工程项目、伪造财务凭证等手段,将国有资金转化为个人及关联方非法所得。案发后高某退缴赃款80万元,但对部分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称涉及金额系‘单位集体决策行为’。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高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高某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其收受的30万元贿赂款另案处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厅级干部利用工程建设领域监管漏洞私分国有资产的危害性,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职务廉洁性。

分类:贪污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