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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原负责人宋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宋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下属土地征收办公室主任过程中,利用负责某地块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征地补偿协议、虚增青苗补偿标准等方式,侵吞国有土地出让补偿资金共计12.5万元。其犯罪手段表现为:隐瞒实际补偿面积、篡改补偿计算依据、伪造单位签批程序,将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账户。2023年6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单位土地征收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宋某贪污事实。宋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6万元,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提供关键证据并认罪认罚。该行为导致国家土地出让收益直接损失12.5万元,破坏当地土地市场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经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财务数据,于2024年3月作出有罪判决。

判决结果

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杜绝利用管理漏洞谋取私利,强化土地出让领域财务监管与内部审计机制。

分类:贪污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