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税务局原副局长程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程某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担任某县税务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税务稽查项目经费、伪造扶贫物资采购单据等手段骗取公款。其以虚假发票套取财政专项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赃款,累计涉案金额达4.2万元。2022年该县财政审计发现异常数据,经线索移交至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查明程某多次虚构工作事项并侵吞款项。程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该行为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共计3.8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廉洁形象,引发群众对基层财政监管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因发现证据认定存在瑕疵,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利用职权虚报冒领造成财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