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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原局长于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于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主管政府采购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供应商资质、伪造采购合同、虚增项目报价等方式,套取财政专项资金。其先后在12个市政工程采购项目中实施诈骗,累计涉案金额达180万元。赃款部分用于个人购置房产及奢侈品消费,部分通过亲属账户进行非法投资。2023年,某市纪委监委在核查某国企招标违规问题时发现于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审计部门专项核查确认其贪污事实。于某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导致财政资金损失18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及政府采购制度公信力。

审理过程

该案经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年,后因证据链不完整发回重审,再审程序中补充证据后认定其构成贪污罪。

判决结果

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财政管理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再审程序有效保障司法公正,彰显对职务犯罪零容忍态度。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