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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态环保局原局长田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田某利用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项目合同、虚增监理费用等方式,侵吞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共计320万元。其以亲属名义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将赃款用于购置房产及奢侈品消费。2021年12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局违规审批环评案件时发现田某财产异常,启动留置程序。经审计查明,田某在负责生态补偿资金发放过程中,通过篡改发放名单、套取财政补贴等手段,累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480万元。案发后田某主动退缴赃款350万元,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该行为导致多个生态修复项目停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纪委监委初核立案,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启动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田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必须严守资金监管底线,杜绝侵吞公共财产行为对生态治理工作的破坏。

分类:贪污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