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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杨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杨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国企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改制资产价值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其指示下属伪造财务凭证,隐瞒某省属金融机构改制过程中价值200万元的资产处置收入,将款项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案发后经纪委监委调查发现,杨某在改制期间违规操作导致国有资本损失达35万元。杨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15万元,并承认主要犯罪事实。该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系统廉洁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影响国企改革进程。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系统干部在国企改制中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化监管机制建设。

分类:贪污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